屋頂作業工安警訊

2015-01-07
屋頂作業工安警訊                                                                                              摘自勞研所網站

一、前言

屋頂作業是最危險的作業項目之一。幾乎五分之一的墜落死亡事故起因於屋頂開口、邊緣墜落或踏穿屋頂墜落,而且有更多嚴重傷害造成永久的肢體障害。其中穿透易碎的屋頂材料如採光罩、石綿瓦或塑膠製浪板為最主要的災因。這些意外可能發生於屋頂工程各個作業過程中,從最簡單的修理到大規模的建築過程皆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

我國近五年來每年約有25人因從事屋頂作業而發生職災死亡,96年更高達42人。而屋頂作業又多為臨時性或緊急性的修補、更換工作,雇主與勞工常在倉促間忘了注意安全上的防護工作,導致於勞工失去寶貴的生命!踏穿屋頂或採光罩墜落死亡是屋頂作業最主要的致災因素之ㄧ,不論在從事工廠廠房、車庫、遮雨棚、倉庫、房屋或校舍等修繕作業時,皆有可能發生踏穿屋頂或採光罩墜落事故。平均每10個工作天就有一位勞工因屋頂作業而罹災死亡,因此,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才可開始屋頂作業。

二、職災統計

根據我國91年至95年重大職業災害統計,在進行屋頂作業時,共造成126名勞工死亡。如圖1所示,平均每年約有25名從事屋頂作業的勞工因工罹災死亡。

圖1 91年至95年屋頂作業死亡人數
圖1 91年至95年屋頂作業死亡人數

在屋頂作業中,罹災的類型以踏穿災害佔大多數,計有81件,佔64.3%。其次為自邊緣開口墜落,計有43件,佔34.3%(參考圖2),由統計數字可看出,只要能有效防止踏穿災害的發生,就可大幅降低屋頂作業的職災發生率。

圖2災害發生類型
圖2災害發生類型

發生災害的屋頂作業位置,可分為屋頂中央、屋頂邊緣、屋頂開口處、屋架、採光罩、隔熱綿板等等,而最常發生踏穿墜落的屋頂位置為屋頂中央,計有46件,佔36.5%。其次為採光罩踏穿墜落,計有43件,佔34.12%。第三高的則是在屋頂邊緣處,計有27件,佔21.42%(參考圖3)。

圖3屋頂作業災害發生位置
圖3屋頂作業災害發生位置

 

三、職災案例

屋頂作業的職災最常發生在三處:採光罩、屋頂、屋頂邊緣。眾多案例都顯示其安全防護不容小覷,一時的疏忽就會造成終身的遺憾,以下案例請各位勞工及雇主多多省思。

(一)採光罩或採光浪板

  1. 民國94年6月26日下午2時,一名24歲的男性勞工與兩名同事一同登上民宅屋頂,更換烤漆鋼板。罹災勞工搬起一片舊鋼板走向鄰近民宅的屋頂堆置處時,踏穿鄰近民宅的屋頂採光PC板,從高約14.6公尺的屋頂墜落地面致死。

  2. 民國95年3月26日上午8時,一名45歲的女性清潔工在穿戴完安全帽及反光背心後,和同事一同登上屋頂遮雨棚打掃樹葉。工作結束後,勞工以後退方式行走並收拾清掃工具,不慎踏穿高約4公尺之採光浪板墜落地面致死。

    圖4 採光浪板案例二
    圖4 採光浪板案例二

  3. 民國95年10月24日上午8時,一名46歲的男性勞工穿著安全鞋、頭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帶登上廠房屋頂更換採光浪板。在作業時勞工行走於未設踏板之採光浪板並不慎踏穿,從高約16公尺之廠房屋頂墜落地面致死。

  4. 96年4月26日上午9時,19歲的李姓男子與同事站立於施工地點的房屋頂上(距地面高約4公尺),配合吊車由上而下吊降鋼浪板。手扶著鋼浪板調整位置時,因未注意到後面屋頂鋼浪板有塊採光浪板,而誤踩採光浪板並踏穿,從高約4公尺墜落地面致死。
    圖5 採光浪板案例四
    圖5 採光浪板案例四

  5. 96年5月9日約下午6時,61歲的蘇姓男子於設置塑膠採光浪板之屋頂場所從事油漆作業時,踏穿塑膠採光浪板,墜落地面,經人發現送醫不治死亡。墜落點為左倉庫高度約5.3公尺之屋頂塑膠採光浪板,下方未設安全護網。
    圖6 採光浪板案例五
    圖6 採光浪板案例五

  6. 96年11月20日約下午3時,38歲的林姓男子與同事勘查屋頂漏水原因,從舊車行屋頂跨過屋脊到新車行屋頂尋看漏水處時,因踏穿塑膠採光浪板,擦撞二樓欄杆再斜墜地面致死。
    圖7 採光浪板案例六
    圖7 採光浪板案例六

(二)屋頂

  1. 民國95年9月12日下午2時,一名33歲的男性勞工頭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帶與同事一同登上廠房屋頂。勞工在剪裁浪板與進行植釘工作時,由於現場無設置安全帶錨錠或母索等安全裝置,致無法確實使用安全帶,不慎從浪板開口墜落至廠房三樓死亡。

  2. 96年9月1日上午10時,許姓男子從事4樓外牆防漏工程。由女兒牆攀爬至屋頂南側進行作業,由於在石綿浪板屋頂上並未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不幸踏穿下方未有支撐之石綿浪板屋頂,墜落至3樓樓板上,傷重不治死亡。
    圖8 屋頂案例二
    圖8 屋頂案例二

(三)屋頂邊緣

  1. 民國93年5月8日上午10時左右,一名28歲的男性勞工頭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帶登上工廠廠房屋頂鋼樑上,從事彩色鋼板鎖螺絲工作,在移動位置往下一鋼板前進時,將安全帶解開,不慎從高約6公尺處屋頂邊緣墜落地面致死。

  2. 民國95年9月11日下午4時,一名50歲的男性勞工頭戴安全帽,但身上無佩戴安全帶,與同事一同登上工地屋頂,進行水塔液面控制線的拉線工作。進行到第三個水塔時,勞工後退將電線拉直,未注意到已至屋頂邊緣,從高約13.3公尺墜落地面致死。

  3. 96年8月23日上午10時,53歲的陳姓男子和同事進行泥作作業,在屋頂操作捲揚機將吊鉤昇起至屋頂,站在開口邊緣伸手要抓吊鉤或從事其他工作時,不慎從高12.4公尺之屋頂女兒牆吊料開口墜落地上,經送醫後不治死亡。
    圖9 屋頂邊緣案例三
    圖9 屋頂邊緣案例三

  4. 96年10月25日下午4時,47歲的紀姓勞工,未戴安全帽、安全帶,和同事於高度約6公尺、離屋頂邊緣約30公分處之屋頂南側鎖烤漆浪板螺絲,屋頂北側烤漆浪板突然被風吹起,紀姓男子被烤漆浪板打中後,墜落地面致死。
    圖10 屋頂邊緣案例四
    圖10 屋頂邊緣案例四

由以上職災事故顯示,勞工、雇主及業(屋)主通常並不完全了解、認知在未防護之採光罩、屋頂及樓板開口,所可能導致伴隨的嚴重墜落危害。經由職災事故分析、歸納致災主要因素為:

  • 疏忽於辨識及進一步消除墜落危害,或提供適當的墜落防護系統。
  • 勞工將屋頂開口護蓋移除。
  • 不適宜的安全計畫及勞工教育訓練。
  • 在不良天候狀況下作業時,未進行勞工墜落危害之防護措施。
  • 各級承攬商間缺乏書面協議,以釐清在作業場所之安全職責及勞工安全防護。

 

四、勞工為防止屋頂作業墜落應注意事項:

勞工應採取下列措施以防止自採光罩及屋頂墜落:

  • 絕不可坐、倚靠或踩踏在採光罩或屋頂孔洞的覆蓋物上。這些採光罩及覆蓋物極可能無法承受你的重量。
  • 因作業需要而產生或打開的孔洞,在離開工作區域時,應裝設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墜措施。其他勞工極可能未注意到這些開放的孔洞而踩踏墜落。
  • 當進行孔洞裝設護蓋或護欄時,應依照安全工作程序或詢問現場作業主管所應遵循之安全程序。
  • 在2公尺以上高處進行未防護之開口作業時,應佩戴個人防墜系統。例如在屋頂進行採光罩維修、組立或通風管組立等作業,由於工作特性開口處在工作時無法設置護欄或護蓋,則作業時一定要佩戴個人防墜系統。
  • 當使用個人防墜系統時,應每日檢點,發現損傷或暇疵時應立即告知現場作業主管。個人防墜系統只可繫固在經過雇主確認安全無慮的錨錠點上。
  • 在作業場所有任何採光罩、屋頂開口未防護或其他墜落危害情形者,應立即報告現場作業主管。
  • 參加雇主所舉辦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遵循雇主所訂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安全作業標準。
  • 當工作無法在安全的條件下執行時,應尋求雇主或現場作業主管的協助。
  • 由雇主或勞動檢查機構處獲得墜落防護相關資訊。

五、雇主為防護屋頂作業墜落應注意事項

雇主應採取下列步驟以防止勞工從採光罩、屋頂及樓板開口墜落:

  • 擬訂並貫徹執行一份書面完整之墜落防止計畫,該計畫必需至少符合法規要求。
  • 對於在採光罩、屋頂及樓板開口周圍作業的勞工,雇主必需提供並確保適當地使用以下墜落防護裝置之一:
    1. 護蓋或踏板。
    2. 扶手或護欄。
    3. 個人墜落防護系統,包括一個背負式安全帶、捲揚式防墜器、母索、聯結器及適當的錨錠點。使用個人墜落防護系統時,雇主必需選定一個適當的錨錠點並告知勞工該位置。當作業現場選擇個人墜落防護系統作為防墜措施時,雇主應訓練勞工適當地使用該系統,訓練項目應包括如何選擇適當的錨錠點。
     
  • 在作業開始前應指派一名適任人員,辨識墜落危害及決定適合勞工使用之墜落防護系統。
  • 週期性地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以確保所選用的墜落防護系統已被正確地使用及維護。
  • 提供每一位可能暴露於墜落危害的勞工相關安全教育訓練,該教育訓練應能使每一位勞工辨識墜落危害及遵循適當的程序以減少其危害。講師應有足夠知識及經驗,該教育訓練至少應包含下列要素:
    1. 辨識及說明作業場所墜落危害。
    2. 組立、檢查、保養、使用及拆除墜落防護系統之正確程序(例如護蓋、護欄、個人墜落防護系統等)。
    3. 說明各個勞工在墜落防止計畫中所應扮演的角色。
    4. 相關墜落防護法規、標準之規定內容。

六、防止勞工從屋頂墜落之相關法規

  • 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 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6條)
  • 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
  •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楊式防墜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
  • 雇主使勞工於屋頂作業,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致使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於斜度大於34度(高底比為2比3)或滑溜之屋頂上從事工作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40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麻布梯或爬行板。如不能設置護欄者,應供給並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
  •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等場所作業,
    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但如使勞工佩掛有安全帶,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而無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
  • 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寬度應在30公分以上,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9條)

七、參考文獻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勞動檢查年報,民國96年10月。
[2]  U.S. Department of Lab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1990)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fatalities – The OSHA data base 1985-1989.
[3]  Suruda, D. Fosbroke and R. Braddee, “Fatal Work-related Falls from Roofs,” Journal of Safety Research, V.26, No.1, pp1-8, 1995.
[4]  U.S. Department of Labor,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2003) Occupational Injury and Illness Classification Manual: Section 2. http://www.bls.gov/.
[5]  Hongwei Hsiao and Petre Simeonov(2001) Preventing falls from roofs: a critical review, Ergonomics, Vol. 44, No. 5, 537-561.
[6]  U.S. Department of Lab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1998) Fall protection in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