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安全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

2015-01-07
摘自勞研所網站

一、前言

起重機為利用機械動力,吊掛搬運物件的工具。由於近年台灣工業快速發展,各種型式的起重機在各行各業中廣泛地使用,尤其移動式起重機機動性強,活動範圍大,種類型式多,並可配合各種工地場所需要,使用頻率高,但亦因作業環境、管理及人為上的疏失,常發生移動式起重機翻覆、物體飛落及人員墜落等重大職業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財務上的損失,顯示移動式起重機安全防護仍未受到應有重視。

二、職災統計

由勞委會重大職業災害分析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14起移動式起重機相關重大職災事故(如圖1),91年至95年發生移動式起重機相關重大職災事故分別有13件、13件、19件、12件及18件,以95年與94年比較,95年比94年高出50%,有明顯上升趨勢。

圖1 民國91年至95年移動式起重機重大職災件數圖
圖1 民國91年至95年移動式起重機重大職災件數圖

在災害發生因素方面,以管理因素所佔比例最高(66%),其次依序為人為因素(22%),設備因素(8.5%)及環境因素(3%),如圖2所示。在移動式起重機相關重大職災發生縣市方面,以台北縣、台中縣及高雄市為最,分別有11件、10件及7件,如圖3所示。

圖2 民國91年至95年移動式起重機重大職災致災因素圖
圖2 民國91年至95年移動式起重機重大職災致災因素圖

圖3 民國91至95年移動式起重機重大職災發生縣市圖
圖3 民國91至95年移動式起重機重大職災發生縣市圖

在災害類型方面,移動式起重機依序主要集中於物體飛落、墜落、起重機翻覆、被夾、被撞及感電等6種災害類型,其中物體飛落25件、墜落20件、翻覆12件佔前三高 (如圖4),其災害原因分別說明如下:

圖4 民國91至95年移動式起重機重大職災發生類型件數圖
圖4 民國91至95年移動式起重機重大職災發生類型件數圖

1.物體飛落:

物體飛落為移動式起重機相關重大職災中發生頻率最高的災害類型,包括吊具或鋼索強度不足、吊掛不當、吊鉤無防脫落裝置、未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過捲揚預防裝置失效或旋轉不當等,都易造成物體飛落意外事故。

2.人員墜落:

發生原因包括勞工在高處作業時未設工作台,而以移動式起重機吊升勞工作業,且未佩帶安全索或安全帶,因勞工重心不穩而墜落居多。

3.起重機翻覆:

發生原因包括起重機作業時,因吊升超過額定荷重、旋轉不當或地面不平、地面濕滑鬆軟等原因,造成起重機翻覆事故。

4.被夾:

發生原因包括人員誤入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作業區、堆積物堆疊不當等造成倒塌或在起重機尚未停止運作時,保養維修起重機,而造成人員被夾致災。

5.被撞:

發生原因包括人員擅自進入起重機作業區域、未妥善規劃作業區域及路線、作業區內未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或未指定作業監督人員,而導致人員受到起重機撞擊的事故;另吊掛不當或操作不慎亦為造成人員受到懸吊物體撞擊的主因之ㄧ。

6.感電:

發生原因包括起重機在運作時,因伸臂、鋼索或吊掛物與帶電體之距離保持不當,導致碰觸高壓電路線,造成人員感電災害。

三、災害案例

(一)物體飛落

案例一

民國95年6月19日,高雄市一名50歲勞工在工作井內完成作業後,指示未接受過起重機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同事操作起重機,欲將自己吊出坑外,因同事操作不當、發生過捲,致鋼索斷裂,吊鉤往坑內落下砸傷死者,送醫後死亡。

圖5 起重機伸長吊桿產生過捲事故
圖5 起重機伸長吊桿產生過捲事故

案例二

民國93年12月22日,金門縣一名30歲勞工在起重機吊舉作業區內遭吊舉物掉落砸傷致死。罹災者同事在進行移動式起重機的磁磚吊舉作業時,死者在吊掛物正下方,致使在吊舉過程中,因四小箱的磁磚掉落,而砸死在吊舉物下方作業的罹災者。

(二)人員墜落

案例三

民國95年9月2日,台北市一名50歲勞工自懸吊式工作台墜落致死。罹災者未配戴安全帶藉由工作台以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至高約31公尺之鋼構支撐架上,從事臨時護欄立桿柱設置作業,在吊升過程中,罹災者不慎自工作台上墜落地面致死。

案例四

民國95年4月24日,台北縣3名勞工乘坐移動式起重機所吊升之吊筒,欲下降至地面下約9公尺深之沉箱內作業時,因吊筒一側碰撞到沉箱內混凝土拖座,同時上方吊索仍繼續下降吊筒,致使吊筒翻轉,造成兩名勞工翻出墜落致死,另一勞工則在掉出時抓住鋼索,受到輕傷。

案例五

民國93年7月2日,台北縣1名59歲勞工從事移動式起重機檢修作業時,因災害發生當日下雨,桁架濕滑,且有吹風,死者爬上移動式起重機上檢修,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不慎墜落致死。

案例六

民國91年1月24日,屏東縣兩名勞工被同事駕駛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至高7米的延伸板處作業,因人員乘座箱與起重機吊桿間的焊接點斷裂,致兩名勞工墜落,造成一死一傷職災事故。

(三)起重機翻覆

案例七

民國94年2月19日,台北市一名34歲勞工操作起重機將挖土機,由堤防內側吊至堤防外側,因關閉過負荷預防裝置,致使起重機於吊運挖土機,於旋轉時,因安定不足翻覆,將死者夾在堤防圍牆頂端與操作室底盤間致死。

圖6 移動式起重因將過負荷安全裝置關閉而安定度不足翻覆
圖6 移動式起重因將過負荷安全裝置關閉而安定度不足翻覆

案例八

民國92年4月6日,嘉義縣一名31歲勞工操作起重機吊升工作車,因工作車重量超出起重機額訂荷重範圍,致使起重機失去平衡而傾倒,壓在罹災者身上,送醫後傷重不治死亡。

圖7 移動式起重機荷重超出額定範圍
圖7 移動式起重機荷重超出額定範圍致使起重機失去平衡翻覆

(四)人員被夾

案例九

民國95年1月23日,台南縣一名42歲勞工進行埋設電線桿的挖洞作業時,因起重機無人員指揮,致使行進方向有誤,而將正進行挖洞作業的罹災者夾於起重機腳部及另一台移動式起重機機外撐座之間。

圖8 死者夾於起重機腳部及另一台移
圖8 死者夾於起重機腳部及另一台移動式起重機機外撐座之間

案例十

民國94年7月14日,台中縣一名勞工操作起重機時,遭起重機夾傷致死。因起重機操作者沒看見蹲於機台旁保養引擎工作之罹災者,致使操作台轉盤轉動時夾到罹災者左小腿,送醫不治死亡。

(五)人員遭受撞擊

案例十一

民國95年3月13日,基隆市一名43歲勞工遭跨載機衝撞致死。當時死者同事操作跨載機運搬貨櫃左轉後退,因後退時無法同時注視內側所吊掛貨櫃及左側後視鏡內狀況,造成死者被跨載機左側後輪擋板撞擊致死。

案例十二

民國94年10月8日,雲林縣一名54歲勞工正在進行安裝起重機補助臂作業時,遭移動式起重機補助臂樑撞及背部死亡。當時死者站於移動式起重機旁,安裝起重機補助臂,其後上方以手搖鍊條吊車固定之補助臂前端突然滑出落下,撞及死者致其受傷送醫不治死亡。

(六)感電

案例十三

民國94年7月18日,台北縣一名29歲勞工操作起重機時,因起重機伸臂碰觸高壓電感電致死。當時死者於操作起重機伸臂由右側移往左側卸料時,不慎碰觸路旁高壓電路線,將電線扯斷碰觸高壓電感電致死。

四、安全注意事項

(一)起重機操作人員操作移動式起重機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以保護自身及其他勞工的安全:

  • 依起重機所附之額定荷重圖從事吊物工作。
  • 應確知吊掛物之重量或能夠由吊掛物體積、材質等估算出重量。
  • 切勿以目視吊掛物時之搖晃程度或伸臂之彎曲幅度,作為判斷起重機吊升能力之指標。
  • 在吊升作業前:
    • 遵循起重機製造商提供之標準作業程序及操作方法,並將外伸撐座伸出,以確保起重機能安全地穩固於地面。
    • 確保起重機外伸撐座之襯墊置放在堅固、穩定的地平面上。
  • 當起重機在同一地點從事多件吊掛作業時,例如從事一個工作週期的吊掛作業,應定期、時常檢查支撐地面、襯墊及輪擋,以確保起重機能固定在一個平穩的地面上作業。
  • 經常注意起重機移動時,附近是否有架空電線及其他障礙物。
  • 應避免吊升或移動吊掛物越過人員上方。
  • 非具有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者,不得操作該起重機。
  • 發現起重機有任何異常或損壞時,應立即報告主管處理。
  • 應特別注意移動式起重機所經路線或作業區是否有潛在危害問題,例如路面不平,有坡度、土質鬆軟等。
  • 起重機吊升之荷物,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 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作業。
  • 移動式起重機行走時,應將伸臂放下。
  • 起重機於吊有荷重時,操作人員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室。
  • 起重機作業範圍應設置警示設施,以防止非作業人員進入該危險區域。
  • 對二部起重機吊升同一重物等特殊起重吊掛作業時,應先由專業人員評估其作業安全性及規劃安全起重吊掛程序,並遵照擬定之起重吊掛程序作業。

(二)指揮及地面人員進行吊掛或在起重機附近作業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以保護自身及其他人員的安全:

  • 不得在吊掛物下方作業
  • 在每次起重及吊掛作業時,應注意潛在危害或影響安全的事前徵候。
  • 起重機作業半徑範圍應設置警示設施,防止非作業人員進入起重吊掛作業區域。
  • 對於特殊起重吊掛作業時,應先由專業人員評估其作業安全性及規劃安全起重吊掛程序,並遵照擬定之起重吊掛程序作業。
  • 維修及拆解移動式起重機之機械式伸臂時,應遵照正確程序作業。
  • 在拆除起重機伸臂插銷前,應先確認起重機伸臂已固定或穩固支撐。在任何情況下,人員應避免在起重機伸臂下方。

(三)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以確保起重機操作人員及附近作業人員之安全:

  • 確保起重機作業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包括:
    • 起重機作業管理
  • 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 伸臂傾斜角不得超過規定範圍
  • 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作業
  • 防止吊物通過人員上方或人員不得進入吊舉物下方
  • 操作者不得擅自離開操作位置
  • 惡劣氣候下禁止作業
  • 僱用合格操作人員
  • 教育訓練:事業單位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自動檢查:事業單位對於起重機本體及其安全裝置等實施自動檢查。
  • 危害告知: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之措施。
  • 共同作業: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及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 對起重機操作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使其熟悉起重機安全操作步驟、吊升,起伏、旋轉、吊掛、旋轉;作業半徑內應有安全防護及架空電線安全距離等。
  • 對起重機吊掛人員實施吊掛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確保其熟悉起重機安全吊掛步驟、吊掛物綑綁、吊掛物扶持點等。
  • 貫徹未經合格操作人員資格不得操作起重機。合格操作人員資格指:
    • 從事操作吊升荷重3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
    • 從事操作吊升荷重未滿3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應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之人員。
  • 對起重機指揮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使其熟悉起重吊掛作業,並使勞工隨時注意影響起重機安全之事前徵候,尤其在架空電線附近作業時,應隨時密切監視保持安全距離。
  • 建立並貫徹實施起重吊掛標準作業程序。
  • 對於特殊起重吊掛作業時,應先由專業人員評估其作業安全性及規劃安全起重吊掛程序,並遵照擬定起重吊掛程序作業。
  • 設置並於作業前檢點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裝置,安全裝置包含:
    • 過捲預防裝置
    • 過捲預防警報裝置
    • 過負荷預防裝置
    • 吊鉤防止脫落裝置
    • 走行警報裝置
  • 工作環境
    • 起重機作業區與現場其他勞工隔離。
    • 以具體的護圍等設施或交通錐隔離起重機作業區。
  • 建立並執行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及維修保養計畫,落實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及維修保養。

六、參考文獻

1.升吊荷重在3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綽人員訓練教材;中華民國起重升降機協會,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2.起重機現況調查-固定式;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民國八十五年二月。

3.U.S.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2006 "NIOSH alert: preventing injuries and deaths of workers who operate or work near forklift", NIOSH publication number 20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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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常成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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